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03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 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 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 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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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外 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执 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职责和审批权限
括: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
(一)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 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或外汇 衍生品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含50%),报股东会 批准。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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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 告、方案制定、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际运作情况的监督 和审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二)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 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 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方案,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 董事长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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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六)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经董事 长批准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交易申请书;
(七) 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价格, 与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八)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 财务部应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每月向董事长 和内部审计室报告相关情况;
(十)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一)内部审计室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申请人、审核人、审批 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等金融 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 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董事长须及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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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长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人民币汇率变动加总, 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二十六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 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 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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