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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成员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其中,定期会议于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除非因法律或监管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则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细则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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