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银宝山新股票代码:0027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19室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19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触及5%整数倍)
签署日期:2025年9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银宝山新、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布拉德、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银宝山新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行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1996年12月2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294711Y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作寰 |
| 住所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19室 |
| 注册资本 | 45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期限 | 1996年12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模具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19室 |
| 主要股东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作寰持有布拉德61.23%股权,黄福胜持有布拉德35.25%股权,史毅持有布拉德1.76%股权,王冰持有布拉德1.76%股权。 |
| 联系电话 | 1598683****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 胡作寰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深圳 | 否 | 银宝山新副董事长 |
| 黄福胜 | 男 | 监事 | 中国 | 深圳 | 否 | 银宝山新副总经理;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经营需要,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银宝山新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布拉德计划自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9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80%。截至2024年8月29日,布拉德累计减持股份8,9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0%。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银宝山新于2025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布拉德计划自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912,2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00%。截至2025年4月28日,布拉德累计减持股份9,91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0%。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银宝山新于2025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布拉德计划自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银宝山新股份不超过7,638,000股,不超过银宝山新总股本比例1.5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情况增
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7,241.94 | 14.61 | 4,864.76 | 9.8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241.94 | 14.61 | 4,864.76 | 9.81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注: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均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2、表格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数值不符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办理股份登记结果为准。
3、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以上市公司当前总股本495,612,000股为基数测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4日,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3,771,800股,减持比例4.8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大宗交易 | 2024年8月15日 | 824,000 | 0.17 |
| 2024年8月29日 | 8,100,000 | 1.63 | ||
| 2025年4月22日 | 3,000,000 | 0.61 | ||
| 2025年4月25日 | 4,150,000 | 0.84 | ||
| 2025年4月28日 | 2,762,100 | 0.56 | ||
| 集中竞价 | 2025年9月3日 | 3,165,700 | 0.63 |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2025年9月4日 | 1,770,000 | 0.36 | ||
| 合计 | 23,771,800 | 4.80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份30,088,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1.85%。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信状况良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业绩补偿履行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胡作寰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黄福胜先生。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胡作寰先生和黄福胜先生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胡作寰 | 合计持有股份 | 1,000,000 | 0.2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0,000 | 0.15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0,000 | 0.05 | |
| 黄福胜 | 合计持有股份 | 1,000,000 | 0.2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0,000 | 0.1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0,000 | 0.05 | |
| 合计 | 2,000,000 | 0.40 | |
胡作寰先生、黄福胜已履行诚信义务,其持股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或委托关系、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其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等
1、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或委托关系、股本结构详见本报告“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内部组织架构
3、内部管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最高权力机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经理一名,对执行董事负责。
4、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股东会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监事
监事经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执行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
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稽查公司财务;
(二)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
| 任职人员姓名 | 其他单位名称 |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
| 黄福胜 | 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董事 |
胡作寰先生除在上市公司及布拉德任职外,无其他公司任职情况。经核查,胡作寰先生、黄福胜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经核查,胡作寰先生、黄福胜先生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大宗交易 | 2025/4/22-2025/4/28 | 7.45 | 9,912,100 | 2.00 |
| 合计 | 9,912,100 | 2.00 |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胡作寰
签署日期:2025年9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宝安区 |
| 股票简称 | 银宝山新 | 股票代码 | 00278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19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有□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有□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大宗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持股数量:72,419,400股持股比例:14.6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变动数量:减少23,771,800股,变动比例:4.80%持股数量:48,647,600股,持股比例:9.81%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9月4日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胡作寰
签署日期:2025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