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3证券简称:凯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068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人。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
9.73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95%。
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2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此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适格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2年9月30日,公司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2〕6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其上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2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不含暂缓授予部分),向33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868.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2月9日上市。
.2022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至此,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5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月6日上市。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登记完成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29.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4月26日上市。至此,公司已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340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50.85万股。
.2024年
月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19日上市流通。
.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019股。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期间未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15.2025年1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
月
日上市流通。
17.2025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回购注销2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019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备注 |
| 2022年11月23日 | 5.36 | 868.35 | 333 | 首次授予 |
| 2022年12月28日 | 5.36 | 53 | 4 | 第一批暂缓授予 |
| 2023年4月17日 | 5.36 | 29.5 | 3 | 第二批暂缓授予 |
(三)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2024年
月
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2025年1月16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本次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4月26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4月25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 |
| 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1、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增长率18.89%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11.10%;2、2022年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28.58%不低于17%,且不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13.67%;3、2022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9.78%,不超过70%。 | ||||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第二批暂缓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33%。 | ||||
| 考核评价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标准系数 | 1.0 | 0 | |||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等相关手续。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本次共计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3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195%。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 |
| 李颂华 | 原副总经理 | 14 | 4.6200 | 33% |
| 朱德强 | 原副总经理 | 14 | 4.6200 | 33% |
| 黄子倩 | 管理骨干 | 1.5 | 0.4950 | 33% |
| 合计(3人) | 29.5 | 9.7350 | - | |
此议案,请予以审议。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第二批暂缓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持有的9.735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限和条件均已满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查文件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025年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决议;3.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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