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45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4月1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4月1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赣01民初23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0,020元由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45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奇信股份收盘价已经跌至0.42元/股。根据上市《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即2015年12月11日,揭露日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之日,即2022年4月1日,相应基准日为2022年5月11日,基准价为5.23元/股。截至2022年5月11日(即基准日),原告仍持有67,477,500 股奇信股份股票。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40,902,950元,印花税损失740,902.95元,合计人民币741,643,852.95元。综上所述,被告的欺诈发行及上市后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在买入相关奇信股份股票后产生了巨额的投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40,902,950元,印花税损失740,902.95元,合计人民币741,643,852.95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0,020元,由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件原告是否申请二审还存在不确定性,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赣01民初236号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