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LeqeeGroupLimited股权和乐麦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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