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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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 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并将该事项认定为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 部。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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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等;
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在公司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部门、子公司或分公 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法务部通报事项进展,在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或 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构成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 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公司将视情况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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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 附件一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否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披露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
相关内幕信息知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情人是否书面承
□是□否
□是□否
诺保密
记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相关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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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
位与公 司关系
证件类
型及证 件号码
(注4)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5) 联系手机 知情人
职务 知情日期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知悉内容
知悉阶段
所在单
位/部门
名/名称 (注1)
序号
签字
(注2)
(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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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附件三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 信息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事项负有信息 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 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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