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关注提高运营与管理效率。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有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称“经营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的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法规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实行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等内容。公司募集资金应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按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跟踪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独立董事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加以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具有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公司每年度对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如发现被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若要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持续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规划发展组负责公司重大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的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持续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稽查审计组负责股权风险管理,定期提出公司股权管理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保证未公开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第四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条公司审计部门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公司还应当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五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制度的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