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保证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履行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及所属机构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负责人依照本制度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察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监察审计部配置不少于三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监察审计部设审计部长,负责总体审计业务及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审计部长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审计人员应具有的相应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业务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监察审计部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审计原则和依据
第十三条坚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以帐项审计、制度审计为基础,推广运用风险审计,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制度;
(二)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标准、经济合同及计划、预算、定额;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审计职责和范围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可以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单位(或下属)单位经营责任、工程项目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成本、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监察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监察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使用、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充分、适当。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监察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展开审计调查,取得审计证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司审议后实施;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审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纪律,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审计工作小组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对象采取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都应形成审计底稿,并应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审计建议;
(四)审计终结后应形成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审计情况、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后续跟踪人员;
(五)审计报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六)审计结束后认为应当形成审计结论的应及时草拟审计决定书,经董事会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反馈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部门也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形成工作记录以便查询和考核;
(八)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四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或其他公司制度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