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10摘要 ...... 12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2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12正文 ...... 15
一、东易日盛的基本情况 ...... 1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7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0
四、经营方案 ...... 23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28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 29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6
八、重整计划的生效、变更及解释 ...... 37
九、其他事项 ...... 38
附件一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 43
附件二关于受领抵债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 44附件三关于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 ...... 45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东易日盛/债务人/公司 | 指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一中院/法院 | 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临时管理人 | 指 | 由北京一中院指定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
| 管理人 | 指 | 由北京一中院指定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 产业投资人/华著科技 | 指 |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
| 长空建设 | 指 | 北京长空建设有限公司 |
| 云著智算 | 指 | 内蒙古云著智算产业园有限公司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财务投资人 | 指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履行和承担其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北京京畿福石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履行和承担其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深圳市招平珠光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履行和承担其在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芜湖长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四川资本市场纾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 审计机构 | 指 |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需要而出具的审计文件 |
| 评估机构 | 指 |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供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评估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需要而出具的评估文件 |
| 市场价值 | 指 | 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类型的一种 |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需要而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 财务顾问 | 指 | 为东易日盛预重整/重整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东易日盛的某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 预重整决定日 | 指 | 北京一中院决定东易日盛预重整之日,即2024年10月18日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重整受理日 | 指 |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之日,即2025年11月19日 |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4年10月31日 |
| 出资人/股东 | 指 | 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易日盛的全部股东 |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 |
| 担保财产/特定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的特定建设工程以及融资租赁物 |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及由第三方垫付的前述费用等 | ||
| 社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包含因欠缴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 |
| 税款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劣后债权 | 指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
| 审查确认债权 | 指 | 经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定的债权 |
| 未申报债权 | 指 |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
| 暂缓确认债权 | 指 | 已申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
| 预计债权 | 指 |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无需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以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仲裁的债权 |
| 转增股份 | 指 |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易日盛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形成的股份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东易日盛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9月25日签署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于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0日签署的《协议书》以及其他签署或可能签署的重整投资相关协议/承诺/文件 |
| 预重整方案 | 指 | 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商业谈判拟定的有关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债务人治理和经营以及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内容的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基础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并提交北京一中院与债权人会议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 简称 | 词语含义或全称 | |
| 重整计划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由北京一中院批准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 日 | 指 | 自然日 |
| 元 | 指 | 人民币,单位元 |
前言
东易日盛成立于1996年,于2014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713。东易日盛主要从事整体家装设计、工程施工、主材代理、木作产品配套、软装设计及精装后的家居产品等家居综合服务。自2022年以来,公司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公司已出现经营危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情形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5年
月3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2024年
月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
破申1179号决定书,决定对东易日盛启动预重整,并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17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5年11月1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申1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易日盛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京
破
号决定书,指定管理人。
2025年11月2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5)京01破
号之一决定书,准许东易日盛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东易日盛预重整及重整得到了政府与法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相关各方指导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及东易日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各项工作,保障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各项工作依法推进和开展。
预重整及重整期间,东易日盛与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全面推进预重整及重整工作,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重整投资人引入情况等,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形成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摘要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东易日盛419,536,980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股转增12.67750471007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东易日盛总股本将增至951,405,184股。前述转增的531,868,204股股份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416,868,204股股份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具体详见正文“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东易日盛的担保财产均为重整所必需财产,因此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以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有多个担保财产提供担保的,按多个担保财产市场价值加总计算)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低于该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该债权超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高于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如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市场价值评估值为0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五)普通债权
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部分,全额现金清偿,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两次全额现金清偿。债权人因有财产担保债权
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受偿的部分,与原普通债权(如有)加总参与一次受偿,不分别受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通过转增股份以股抵债受偿,以股抵债价格为
14.97元/股,即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约6.680027股转增股份。
以股抵债实施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份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份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
”。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份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七)预计债权的受偿安排预计债权在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由债务人予以清偿。
具体详见正文“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注:上述为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摘要,具体内容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东易日盛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东易日盛成立于1996年,于2014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713。
| 中文名称 |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简称 | *ST东易 |
| 证券代码 | 002713.SZ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2层215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十纪海纳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陈辉 |
| 注册资本 | 41,953.698万元人民币 |
| 总股本 | 419,536,980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6330023135 |
| 成立日期 | 1996年11月28日 |
| 经营范围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工程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零售家具;委托生产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资产情况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东易日盛(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为13.39亿元,总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约为15.11亿元,总资产清算价值评估值约为
6.87亿元。
(三)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
月
日,共有732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2,160,169,957.41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合计1,847,032,966.3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家,债权金额为52,166,478.44元;社保债权人3家,债权金额为108,125.53元;税款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为853,970.95元;普通债权人6796家,债权金额为1,789,968,237.23元;劣后债权金额为3,936,154.15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142,081,678.88元。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暂缓确认债权合计189,271,989.92元,其中2,472,563.83元暂缓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186,799,426.09元暂缓性质为普通债权。截至2025年11月21日,已公示的东易日盛职工债权金额合计337,546,493.97元。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以最终依法确认的为准。
(四)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果东易日盛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清算评估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的款项以及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及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受偿顺序下,东易日盛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1.24%。
需要说明,上述普通债权清算清偿率是评估机构进行的理论测算及分析。如东易日盛破产清算,考虑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降低,加之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一般比较漫长,破产费用可能增加等,实际清算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能会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分析结果。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易日盛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截至2024年
月
日的公司合并报表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为挽救东易日盛,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东易日盛重生的成本。因此,需要对东易日盛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以东易日盛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
12.677504710073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531,868,204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
后,东易日盛总股本将由419,536,980股增加至951,405,184股。
2.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分配上述资本公积转增的531,868,204股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清偿债务。具体用途为:(1)该转增股份中416,868,204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债务。
(三)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重整投资人提供投资款1,412,472,816.00元,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及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如下:
| 重整投资人名称 | 受让股份数量(股) | 每股对价(元) | 受让股份总对价(元) |
| 北京华著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00 | 2.30 | 345,000,000.00 |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云南信托-云昇235号单一资金信托”)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吉富另类投资(广东)有限公司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北京汇智云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北京京畿福石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深圳市招平珠光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国民信托-东易日盛重整财务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 35,000,000 | 4.00 | 140,000,000.00 |
| 芜湖长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000 | 4.00 | 120,000,000.00 |
| 上海宏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翼红林2号私募证券 | 6,717,051 | 4.00 | 26,868,204.00 |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产业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东易日盛转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易日盛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易日盛股份。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东易日盛股份价值的影响,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份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份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
4.4.2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
| 投资基金 | |||
| 北京大有星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717,051 | 4.00 | 26,868,204.00 |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717,051 | 4.00 | 26,868,204.00 |
| 西领重整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6,717,051 | 4.00 | 26,868,204.00 |
(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三、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以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有多个担保财产提供担保的,按多个担保财产市场价值加总计算)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孰低确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低于该担保财产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则该债权超出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高于所对应的有财产
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如评估报告中的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0,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押而导致担保财产对应剩余市场价值评估值为0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截至2025年
月
日,东易日盛的已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3家,前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不超过相应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评估值,均可获得优先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请书,行使取回权。
融资租赁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如融资租赁债权金额高于融资租赁物及其他担保财产(如有)对应市场价值,则高于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如融资租赁债权金额低于融资租赁物对应市场价值,则东易日盛不再进行清偿。融资租赁物市场价值超过融资租赁债权的部分,融资租赁债权人应自送达取回权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应债务人即承租人以现金方式返还。
若在上述期限内融资租赁债权人未行使取回权,视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不行使取回权,按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三)社保债权
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五)普通债权
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部分,全额现金清偿,将由东易日盛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两次全额现金清偿。债权人因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参与受偿的部分,与原普通债权(如有)加总参与一次受偿,不分别受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通过转增股份以股抵债受偿。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为东易
日盛注入资金、业务等增量资源,重整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改善,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以预计的重整后东易日盛的股票价值确定以股抵债价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股抵债价格为
14.97元/股(即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可获得约6.680027股转增股份),能够客观反映东易日盛股票未来的公允价值。
以股抵债实施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份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份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份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六)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
(七)预计债权的受偿安排
预计债权在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最终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由债务人予以清偿。
按照上述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后未获受偿的债权,东易日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经营方案
(一)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华著科技于2020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张建华先生为华著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为95%。华著科技作为IDC(数据中心)/AIDC(智算中心)综合服务商,主要客户为第三方AIDC服务商,终端客户主要为头部互联网企业。华著科技及其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主体长空建设业务贯穿算力中心全产业链,主要包括算力中心集成服务、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两大业务板块。
长空建设与华著科技同为张建华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作为EPC总承包方提供算力中心规划、设计及集成服务。长空建设连续9年入围数据中心工程企业30强,常年为多个算力服务行业头部企业提供算力中心建设、运营相关服务。
(二)经营方案
重整完成后,东易日盛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保留核心资产,重启并升级数字化家装业务。同时,产业投资人将提供增量资源,利用产业投资人在算力产业链的资源优势、项目实施经验及技术积累助力东易日盛拓展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及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业务,实现双轮驱动。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1.原有家装业务经营方案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聚焦家装主业,确立“核心聚焦、创新突破”的经营思路。第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欣邑东方室
内设计有限公司等,将继续深耕高端地产及豪宅市场,依托既有口碑与行业资源,打造“设计大师IP”,把握第四代住宅理念带来的新机遇。第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创域实业有限公司将以套餐业务为核心,重点优化产品结构,建设AI管理系统,全面提升人效与交付效率,确保在整装市场维持稳定份额。此外,区域子公司也将依托新媒体渠道,提升获客能力与品牌声量,保持区域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将重启并升级数字化家装业务。通过AI设计中枢,用户上传户型图即可快速生成个性化设计方案、预算和施工图,降低设计门槛、缩短决策周期;通过去品牌化供应链,与源头工厂直签,建立标准化SKU库,去品牌溢价,保障毛利率与成本优势;通过模块化施工,将工程拆解为标准化模块,工厂预制、现场装配,提高交付效率和一致性;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全链路可视化,覆盖设计、供应链、施工、售后,实现标准化交付与降本增效。数字化家装将以局部改造与精装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从“大店模式”向“社区小店”模式转型,以“小而精”的网点服务,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在存量房改造市场形成快速渗透。
经过破产重整,公司将集中资源发展轻资产、低成本的社区化门店与数字化业务,并通过技术突破,形成AI驱动设计、供应链直采和模块化施工的闭环体系,使家装从“工程化”转向“零售化”。
2.新增算力产业业务经营方案第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取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华著科技及张建华先生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再承接新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华著科技及张建华先生将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在实施的算力中心集成服务项目及质保期项目换签至东易日盛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未来所有新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将由东易日盛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夯实东易日盛业务基础。华著科技将协助东易日盛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争取于2026年
月30日之前具备承接算力中心集成服务业务订单的条件。
第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取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张建华先生作为重整后东易日盛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华著科技承诺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一年内以无偿捐赠的形式将其持有的和林格尔智算中心运营主体云著智算全部股权注入东易日盛,推动业务转型。华著科技承诺无偿捐赠实施完成之日,其对云著智算享有控制权且持有云著智算不少于51%的股权。针对该承诺对华著科技的约束措施包括:如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一年内未完成资产捐赠承诺,华著科技以其享有的云著智算截至2025年
月
日的净资产额(即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2025年12月31日华著科技对云著智算持股比例的金
额)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个月内支付给东易日盛作为补偿金额,华著科技承诺补偿金额不低于3500万元,针对该补偿金额,华著科技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天内先行提供1,000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如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一年内未完成资产捐赠承诺,则不予退还。和林格尔智算中心建设完成后,占地约
亩,总规模为280MW。该智算中心位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为“东数西算”工程的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之一,承担着建设绿色算力集群的使命。目前其已获得能评指标批复,相关审批手续齐全。该智算中心的一期项目土建已完成,后续将陆续开展二期及三期项目建设。捐赠完成后,东易日盛将新增算力中心运营服务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利用东易日盛持有的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闲置土地及厂房,打造新型算力中心,扩大业务布局。华著科技具备丰富的项目集成经验,将在重整完成后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备及审批手续。
3.加强公司规范管理,构建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
第一,坚持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将保障股权结构稳定,完善治理架构,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做到分工明
确、权责明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内部管理,狠抓经济效益,构建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内部管理模式。公司将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工作,严格管控各类风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面科学精细化预算管理制度,管控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规模与占比;优化各类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并明确责任。同时,公司将建立内部数据互通机制,构建有组织有温度的管理体系,实现降本增效。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表决分组
本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采取分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且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获得全额现金清偿,其债权人权益未受到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设表决组。社保债权依法不得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设表决组。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出资人组由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易日盛股东组成,按其实际持有表决权份额依法行使表决权。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出资人组表决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即为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则东易日盛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如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而仅涉及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东易日盛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在北京一中院批准延长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条件全部成就之日届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条件全部成就后,东易日盛应向北京一中院与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执行措施
1.现金及东易日盛股份受偿的具体措施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每家债权人通过东易日盛股份以股抵债受偿的债权部分,通过债权人提供的证券账户接受东易日盛分配的股份进行受偿。
债权人(含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第
日(含批准之日)前,按照指定格式以书面方式提供《关于受领偿债资金
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一)《关于受领抵债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附件二)。
非因东易日盛和/或管理人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偿债资源转入债权人指定账户后被冻结、扣划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其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其他责任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逾期不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资源将按照重整计划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执行。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应分配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提供账户信息受领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
2.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
(1)对于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获得最终依法确认的债权及暂缓确认债权,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前,按照管理人审查确认及暂缓确认金额、性质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受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按上述(1)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自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
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东易日盛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对于未申报债权,按照审计报告记载情况确定债权金额、性质等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应债权受偿方案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按上述(
)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未主张的,或者自债权最终依法确认之日起满五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东易日盛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按上述(1)(2)方式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受偿或到期债权人未主张、未受领、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等情形而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剩余的抵债股份,由东易日盛履行必要程序后自行处置,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补充东易日盛流动资金。
(3)金额尚未最终依法确认的依法不得减免以及无需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债权最终依法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受偿。该等债权结合债权性质、账面记载情况、东易日盛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等合理确定偿债资源预留方式、期限等安排。
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现金和抵债股份,在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3.偿债资源预留不足的安排最终依法确认债权对应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预留的偿债资源的债权仍由东易日盛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的,以届时东易日盛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份不足的,按照“债权人书面主张权利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届时东易日盛自有资金进行清偿。
4.债权人对第三方主体追偿权的行使债权人在东易日盛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该债权人(含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债权人的追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在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第
日(含批准之日)前向东易日盛发出《关于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附件三),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管偿债资源
个月,该保管不视为清偿债权,债权人可向其他主体继续追偿(该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已经提供的受领偿债资源的函件不产生受领效力)。若债权人逾期未发出《关于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则视为同意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债权人因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保管期限内,对应的债权人可以向东易日盛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或放弃受领保管的偿债资源。
如债权人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或保管期届满的,债务人将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债权人书面放弃受领保管的偿债资源,相应偿债资源按照重整计划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执行。
债权人向债务人之外的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根据东易日盛的要求及时准确告知其债权实际受偿情况。
5.重整费用的支付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重整费用的支付
东易日盛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东易日盛股份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约定由管理人银行账户或东易日盛支付;分配东易日盛股份登记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约定由管理人账户或东易日盛随时支付。
(2)共益债务的清偿
东易日盛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由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已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份的现金对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的现金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份,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债务人和/或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偿债资源的,不视为未按重整计划执行。
(五)协助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以股抵债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
协助执行的,东易日盛、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司法文书。
重整程序终结后,如存在包括预留的转增股份继续分配,财产保全措施未解除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东易日盛可继续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则在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东易日盛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期限的,则由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重整计划的生效、变更及解释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在东易日盛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承继方。
(二)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相关安排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北京一中院批准。
北京一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在此期间,债务人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
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由债务人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变更的重整计划,管理人参照重整期间职责履职。
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按照原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表决、申请北京一中院批准以及北京一中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重整期间相同。
如因重整投资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东易日盛可以按上文确定方式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同时,东易日盛有权追究重整投资人的责任。
非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北京一中院可根据东易日盛、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东易日盛应退还已支付的投资款和保证金,如投资款和保证金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该使用仍然有效,退还的资金以届时收取保证金和投资款的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为限。
九、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效力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对东易日盛、东易日盛全体股东、东易日盛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时起,东易日盛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承继方。
(二)债权人债权转让的表决及清偿方式债权人在预重整决定日后有效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受让人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中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但原债权人已经发表的意见继续有效;债权人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人转让的,仍然按照转让前的债权状态确定其表决权。受让人就受让债权按原债权人对应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可以获得的偿债资源进行受偿;债权人向多个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原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可受偿的偿债资源按照转让后的各债权人债权的比例分配。
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不视为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三)预计债权的认定安排
对于预计债权中的暂缓确认债权,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由管理人继续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预计债权中的未申报债权、无需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东易日盛或有权部门确认。对于东易日盛确认的,如债权人对东易日盛的审查结论无异议,则以东易日盛的审查结论为准;
如债权人对东易日盛的审查结论有异议且不能达成一致,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主管与管辖,并由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对于有权部门依法确认的,以有权部门依法确认的为准。
(四)需债权人配合执行事项1.解除相应担保措施。在东易日盛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清偿义务后5日内,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担保相关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利。未及时办理解除担保相关手续的,不影响担保权的消灭。
2.解除相应保全措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申请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相关债权人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手续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办理有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手续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份等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并予以预留,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再行分配,因相关债权人不配合解除保
全措施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源的,不视为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3.提供发票。债权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原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若原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不开具发票则债务人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项,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发票的,债务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份等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并予以预留,待债权人配合提供发票后再行分配,因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发票导致无法按期受领偿债资源的,不视为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债务人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手续。
5.其他需要债权人配合执行的事项。
(五)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
信贷支持,不得对债务人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东易日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删除东易日盛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东易日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相关司法机关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其他受偿安排
债权人与东易日盛另行达成受偿安排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股东、重整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受偿。
(七)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的当事方协商确定。
附件一关于受领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以下为我方按照《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请将我方应受领资金转入以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全称):
开户行行号:
开户银行(全称):
账户名称(全称):
开户账号:
(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第5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我方应受领的资金请转入上述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上述表述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原则上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一致,否则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附件二关于受领抵债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以下为我方按照《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应分配东易日盛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请贵方将我方应受领股份转至以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名称(全称):
深A账户名称(全称):
深A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A转入席位号:
(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
我方声明:我方已知悉本告知书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第5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我方应受领的抵债股份请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抵债股份无法受领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我方知悉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我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注2:账户名称原则上须与债权人名称(单位/自然人)一致,否则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附件三关于偿债资源予以保管暂不清偿的函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的规定,我方特向贵方通知并承诺如下:
我方已知悉本函需在重整计划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之日起第
日(含批准之日)前提交。
我方债权在东易日盛之外还存在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主体的情形。为此,请将我方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保管,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保管36个月,该保管不视为清偿债权。如我方书面要求终止保管受领偿债资源、放弃受领保管的偿债资源或保管期限届满,我方同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方式处理,由此形成的责任和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同时,我方将及时准确告知我方债权实际受偿情况。如未及时准确告知造成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我方全部承担。
此函。
债权人名称:
年月日
注: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