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002692)_公司公告_远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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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者辞职、任期届满、解任或者解聘、退休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八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

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上级部门离任审计要求的,审计部门可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以及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二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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