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人员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第九条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重大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指使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公司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重大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第二十三条内部人员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