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达(002686)_公司公告_亿利达: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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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达: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权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销售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业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在公司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的工作资料,并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材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对象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组建审计工作小组。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三)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

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四)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签证单或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应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打击报复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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