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 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 作。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 害本公司的利益。
言。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与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 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一)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听。
咨询电话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 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 追究的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 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 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 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 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 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 由董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