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_公司公告_龙泉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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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3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施。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上述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上述人员相关保密义务和违反 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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