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002671)_公司公告_龙泉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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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0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 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设审计中心,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中心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审计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中心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 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公司审计中心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 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 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 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审计中心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审计中心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 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中心每年根 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各单 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中心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被审计对象资金 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

查;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 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 进建议,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内部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及 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根据审计结果,审计中心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二)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

第十三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 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 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监督检查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 有效执行,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 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 财产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完的凭证必须办理签证 手续并定期核对。

(5)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 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

(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 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五)账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 算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

(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 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 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

(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

否准确等。

第十七条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 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 等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财务、采购、营销、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 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 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是否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 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 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八条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 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 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审计中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订内部审计实 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织;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审计中心原则上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3 个工作日下达内部审计通知 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 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 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中心应当进 一步核实、研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 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中心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中心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 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记录;

(四)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审计中心应有专人管理,年度终了 移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 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或者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 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中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公司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五条审计中心、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 审计委员会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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