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_公司公告_TCL智家:关于董事辞职及收到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临时提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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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智家:关于董事辞职及收到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临时提案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2

广东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收到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任

广东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10 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张荣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荣升先生因个人工作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职 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荣升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张荣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张荣升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之间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辞职有关的 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荣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张荣升先生自2021 年4 月担任公司董事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 司业务经营和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对张荣升先生任职期间为 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及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鉴于张荣升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控股股东TCL 家电 集团有限公司(简称“TCL 家电集团”)于2026 年3 月10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本着提高股东会会议效率的原则,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将《关于选举宋红海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请公司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提名宋红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 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TCL 家电集团具备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资格,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规定。

宋红海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 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次增补董事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若宋红海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 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其他说明

鉴于以上事项,公司已对2026 年3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进行更新及补充,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四、备查文件

1.TCL 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会 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广东TCL 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宋红海先生简历

宋红海先生,生于1979 年3 月,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经济学硕士,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宋红海先生在金融领域拥有逾20 年丰富经验。其职 业生涯始于花旗集团(香港)担任管理培训生,此后曾任职多家国际及中国头部 投资银行与金融机构,并担任多项高级管理职务,包括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远东宏信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银国际执行董事、中信资本执 行董事、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花旗银行(香港)助理副总裁等。宋 红海先生历经多个经济周期,在私募信贷、私募股权和固定收益市场及其他资本 市场积累了深厚专业知识与全球视野。宋红海先生于2025 年10 月至今担任TCL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资本市场部总经理、TCL 电子控 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红海先生:

1、未持有公司股票;

2、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3、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5、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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