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智家(002668)_公司公告_TCL智家: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

TCL智家: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资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一)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三)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

(四)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五)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配合协调安排。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定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证券部协调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证券部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第十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当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时间表,确定具体事项的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分别通知公司财务部、法务部以及各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必要,董事会秘书可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安排。

(二)财务负责人应按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时间表,及时组织财务部人员进行财务决算,编制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部按照编制工作时间表的要求及时在公告编制软件中填制“财务报表”章节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部填报的全部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财务部提供的财务数据和资料时,视同此数据、资料已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各其他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要求,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财务部提供信息和资料时,视同此信息、资料已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发送总经理审阅,经审阅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发送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对定期报告存在异议或拒绝签署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书面签署文件后,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文件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刊登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刊登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者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应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及未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公司总经理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条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十一条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四十六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