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 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峰 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 下属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为公 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经营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状况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改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 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提高经营管理的效果与效率;确保公司行为 合法合规。
第四条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检查权,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确保客观 公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 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 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 的活动。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 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
协助。
(七)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 取的资料。
(九)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 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和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确;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经营和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审 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二)有权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四)有权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以及信息系统中的电 子数据和资料;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长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 并做出处理;
(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做出临 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董事长提出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董事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 计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在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 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
(四)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 会,同时抄送高级管理层。
(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复对重要审 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 效果。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 理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者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 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 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 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高级管理 层提供咨询服务,但不直接参与或者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 计项目,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 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内部审计的客观 性。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鼓励内部审 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 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 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 计结论,由做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 益冲突。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作、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 充分利用。
高级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 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免 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 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对象相关问题暴露时,可视情况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内部审 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