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002660)_公司公告_茂硕电源:202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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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3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1061号)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傅亮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经过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艾静女士担任会议主持人。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70,433,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4,995,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15,43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8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0人,代表股份8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参加的方式和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7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155%;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7%。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7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

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155%;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7%。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73,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155%;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7%。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6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030%;反对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47%;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138%;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4%。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138%;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4%。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138%;反对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4828%;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6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6%;反对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138%;反对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47%;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5%。

2.08审议通过《关于废止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24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06%;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81%;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3%。

注:以上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雪莹、韩振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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