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002660)_公司公告_茂硕电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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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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