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确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
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制度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那么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第十三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四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