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002651)_公司公告_利君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时间:

利君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审计人员若干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

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九条若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审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三)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各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五)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健全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对其执行的严肃性、效率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经济合同、关键敏感岗位(包括采购、销售、基建和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和资产处置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价格、招标、合同、协议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八)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

(九)负责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离任审计报告;

(十)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内部审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在获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授权后,提出具体审计计划并享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

(三)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四)审计人员如发现正在进行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程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审计人员不得以审计工作为由,任意干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程序滥用审计权利,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六)严守公司秘密,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授权和批准,公司审计人员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员披露或提供审计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

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采取事前控制、事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业务流程的特点,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使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深化。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参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合同、协议、重大事项等的评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对各期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营成果的确认,以及对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综合管理审计:包括采购、销售、基建及投资活动的价格审计、招投标、合同与协议的管理,以及计划、渠道、货款结算、材料消耗、库存管理等方面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包括经营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度体系的完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等进行审计;

(五)离任审计:对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内容为:任职期间内签署的经济合同情况、个人借款情况、资产交接情况、工作移交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令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和审计方式等。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由审计部负责人签发审计通知书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可选择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方式。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审计终结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根据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部形成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诉,也可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审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工作范围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如适用)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资产质量情况审计。应当关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质量状况以及运行效率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情况,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盈利能力指标是否合理,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是否真实、安全,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三)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结构是否合理;

(四)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竞争力变化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条经审计查明,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处罚:

(一)违反公司规定的财务审批权限的;

(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善,虚列成本、费用,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资产严重不实,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财务人员不执行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造成账证、账表、账实不符;对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也不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放任自流的;

(四)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有意拖延或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对审计决定的整改事项,被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国家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