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国境内(或境外)法律法规要求,选择有相关资质的银行办理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议程序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在批准的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操作;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操作;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条(一)和(二)的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制度执行、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求,基于标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结合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
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拟定应对方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