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前报送信息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程序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文件信息时,经办人应向报送文件接收人提供公司《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将公司《保密提示函》作为报送信息的附件一同予以报送。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 |
|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 |
| 对外信息报送的内容 | |
| 经办人 | 签字:年月日 |
| 部门负责人 | 审核意见: |
| 签字:年月日 | |
| 董事会秘书 | 审核意见: |
| 签字:年月日 | |
| 董事长 | 审核意见: |
| 签字:年月日 |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我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