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002634)_公司公告_棒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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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杰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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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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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九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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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聘任与解聘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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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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