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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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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应当结合获取的公司业务、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对公司财务舞弊风险保持警惕和合理怀疑,重点关注下列主要风险因素:
(一)管理层(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期间发生突然变更;
(二)公司披露或者内外部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关键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如毛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非因业务原因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关键财务指标变动与业务变化不一致等;
(五)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舞弊的风险,比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与行业惯例不符且缺乏合理商业理由、会计政策变更时机敏感、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较大或者频率较高、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调整过程等;
(六)公司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风险,比如面临退市风险、重大债务合同即将到期、面临业绩对赌或者业绩承诺等方面的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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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浙江证监局。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