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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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第3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4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5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6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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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7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8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9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相关人员还应按照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登记。第10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11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
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12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13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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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14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15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外报送信息的,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16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1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第18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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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报送依据
| 报送依据 | |||
| 接受信息方 | 接受单位 | ||
| 接受日期 |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 报送信息方 | 部门 |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 |||
|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 |||
| 登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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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与本单位或本人关系 | 任职单位或部门 | 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 ||
证券账户
| 证券账户 |
| 联系电话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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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是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同一时间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因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提前向贵单位提供了有关财务指标信息,请尽力保密,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并进行登记,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信息之前,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回函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兹收悉贵公司相关信息及保密提示函。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承诺仅将该信息用于法定用途,不在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单位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