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_公司公告_三峡旅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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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旅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发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含转让、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交易金额与相关指标的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重大交易”所述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5.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主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3.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或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主体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于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相关信息:

(一)公司下属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下属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信息时。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该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报告重大信息,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审批的意见、决定、决议等。

第十四条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同时直接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能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均承担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档案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企划人员、营销宣传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等;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由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警告。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由董事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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