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1证券代码:400235 证券简称:R爱康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收到日期:2025年11月28日生效日期:2025年11月28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 邹承慧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长、总裁 |
| 袁源 | 董监高 | 原董事、原高级副总裁 |
| 易美怀 | 董监高 | 原监事 |
| 官彦萍 | 董监高 | 原董事 |
| 周品娟 | 董监高 | 原监事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经查明,爱康科技、邹承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邹承慧为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爱康科技的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等。经查,案涉期间,苏州慧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荣)、无锡慧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慧荣)、苏州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慧昊)、江阴慧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慧昊)为邹承慧实际控制的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实际控制朝阳爱康电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电站)、大安市爱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电站);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邹承慧通过北京汇通实际控制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电站)、锦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站)、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电站)。
一、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一)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496.26万元。2022年,邹承慧通过实际控制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3家电站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33,710.45万元,通过实际控制朝阳电站、大安电站、伊川电站、锦州电站、崇左电站共5家电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35,976.71万元。2023年,伊川电站增资过程中,上市公司子公司增资款流向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新增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8,396.00万元,邹承慧通过控制前述共5家电站形成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余额40,902.68万元。
2018年12月26日,爱康科技、爱康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爱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担保事项。易美怀为前述信披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美怀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提出相关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官彦萍以董事身份保证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其参与资金占用事项相关的电站股权转让。官彦萍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官彦萍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提出相关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周品娟以监事身份保证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其知悉与无锡慧荣、苏州慧昊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未能勤勉尽责,为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品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提出相关意见、提交证据材料,经复核,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承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承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易美怀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官彦萍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品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将增加公司财务负担。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