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九条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总经办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办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财务部、总经办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财务部、总经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
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条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总经办归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总经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向对应部门报备、归档。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到总经办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第五十五条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总经办审稿。
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总经办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总经办存档。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八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五十九条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条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上月人员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第六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