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主持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工作。成员由集团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集团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职责:
(一)负责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资金结算中心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听取、收集各单位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预案,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
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告。
第三章操作规定
第六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任何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50%以下(含50%),由财务总监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50%-70%(含7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7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年外汇结算量60%(含60%)。
第十三条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投资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含20%),由财务总监审议批准;
(二)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40%以下(含4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开展固定收益型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业务(外汇掉期+外汇存款)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操作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七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资金结算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结算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资金结算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与风控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审计与风控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六)集团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集团出口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七)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与风控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财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审计与风控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