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002601)_公司公告_龙佰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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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5-017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应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解释第17号规范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

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范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3、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释第17号规范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的会计处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2)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

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该项会计政策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母公司
2024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销售费用-15,949,691.74-11,388,135.47
主营业务成本15,949,691.7411,388,135.47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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