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002600)_公司公告_领益智造:国泰海通关于领益智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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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国泰海通关于领益智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海通”)作为广东领 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目前,持续督 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 保荐人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张贵阳、李慧琪 |

| 项目联系人 | 张贵阳、李慧琪 |

| 联系电话 | 021-3803176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002600 |

| 注册资本 | 700,817.8 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

| 公司名称 |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门市龙湾路 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曾芳勤 |

| 董事会秘书 | 郭瑞 |

| 联系电话 | 0750-350607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4 年 12 月 6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52 号)核准,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21,374,181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3,741.81 万元(含本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 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 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领益智造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领益智造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领益智造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领益智造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领益智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领益智造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领益智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领益智造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 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领益智造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邢永哲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李慧琪 女士接替邢永哲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 2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人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 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 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 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 下:( 1 ) 2025 年 5 月 23 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 (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 2 ) 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 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 ) 2025 年 9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 月 16 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 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人的要 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 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贵阳

香慧球

李慧琪

___________________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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