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002600)_公司公告_领益智造: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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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益智造: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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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00证券简称:领益智造公告编号:

2025-150债券代码:

127107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贾双谊先生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

2025年

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领益大厦

楼会议室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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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59人,代表股份4,256,642,324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8.9938%,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30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39,524,22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7.3707%,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56人,代表股份117,118,10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1.6232%,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58人,代表股份117,118,30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1.6232%,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56人,代表股份117,118,10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1.6232%,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8%。

(3)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外部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5,99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9%;反对9,23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弃权1,411,3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71,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3%;反对9,23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7%;弃权1,411,3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0%。

表决结果:通过。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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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252,42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2,36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1,854,5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99,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78%;反对2,36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7%;弃权1,854,5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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