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内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包括固定津贴以及会议津贴,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按月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在公司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
非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按月支付。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其薪酬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绩效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任职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制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补助标准取得相应的任职补助。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