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标
(一)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资格的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公司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
(一)提名委员会由至少三名公司董事组成,至少一名委员为不同性别,且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四)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的运作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提名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
(二)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五)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九)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回答。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一)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列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三)拟订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提出建议。
(四)制定及维持提名董事的政策,包括提名程序以及委员会于年内物色、
挑选及推荐董事人选所采用的程序及准则,并定期检讨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政策及达致政策所定目标的进度。
(五)制定、维持及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不时适用于本公司的其他监管规定,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该政策或政策摘要(包括就实施该政策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致该等目标的进程)及性别多元化的评估。
(六)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于物色董事侯选人时,委员会须考虑候选人的优点、其为董事会作出贡献的时间及能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对董事会多元化的裨益;对董事的提名或任免、对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主席除外)委员人选。
(八)拟订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九)按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规则要求考虑及评估每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贡献以及有效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其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其个性、诚信、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十)至少每两年一次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涉及本条第(六)项事项时,需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回避表决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第七条其他
(一)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