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002594)_公司公告_比亚迪: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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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含其分公司)、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有约束力。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

信息的,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及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审核,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及联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在A股市场的披露时间由公司向深交所预约,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确定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如公司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及港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不同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公司遵循内容从多不从少、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编制。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及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核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审计)。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股东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条公司首次披露重大事件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如有需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申请停牌,直至做出公告为止。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报送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由上述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以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实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信息披露文稿。

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给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临时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备置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二条作为公司和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执行本制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审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报告公司董事会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相关的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七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并应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公司必要时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六十二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大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同意。第六十三条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公司应告知对方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四条公司存在其他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告知对方保密义务,并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六十五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应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

第六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九章罚则

第六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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