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002594)_公司公告_比亚迪: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比亚迪: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上述规定的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所属单位、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披露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