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H股股票及A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本制度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的具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个人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关联人相关信息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的有关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A股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如持有公司A股股份)。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格式见附件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H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后的申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格式见附件三),董事会
办公室将在收到书面申报后,在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及时向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A股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六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幕交易
(一)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有关人员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查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i)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ii)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如出现延迟公布业绩情况,前述业绩刊发之日将顺延;
(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内;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监会及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七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信息及该等人士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公司上市地证监会、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章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信息,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管理制度,买卖公司股票或未按要求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一: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 股份持有人 | 姓名/名称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身份证号码/执业执照号码 | 证券账户 | 持股情况(A/H) | 持有其他股票衍生产品情况 | 
| 董事/高管/其他 | ||||||
| 配偶 | ||||||
| 父亲 | ||||||
| 母亲 | ||||||
| 子 | ||||||
| 女 | ||||||
| 兄 | ||||||
| 弟 | ||||||
| 姐 | ||||||
| 妹 | ||||||
| 受控法人 | ||||||
| 签名:日期:年月日 | ||||||
附件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及其关联人计划买卖公司(A/H)股股票的通知
| 董事会办公室:本人______,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若为其他,请注明详情])。本人计划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买入/卖出)比亚迪约股____(A/H)股股票。请予以核查,并告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同意?不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名:日期: | 
| 董事长意见:?同意?不同意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签名:日期: | 
附件三: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A/H)股股票申报表 | |||||||||||
| 买卖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买卖类别(买入/卖出) | 上年末持有公司A/H股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A/H股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A/H买入/卖出)(股) |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A/H股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变动日期 | 成交均价(元 | 变动原因注1 | |
| 有关人员 | |||||||||||
| 配偶 | |||||||||||
| 父亲 | |||||||||||
| 母亲 | |||||||||||
| 子 | |||||||||||
| 女 | |||||||||||
| 兄 | |||||||||||
| 弟 | |||||||||||
| 姐 | |||||||||||
| 受控法人 | |||||||||||
| 其他关系 | |||||||||||
| 注1: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其他; | |||||||||||
| 注2:申报时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其关联人)应在买卖公司A/H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的2日(含公众假期及节假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 |||||||||||
| 签名: | 日期: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