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002594)_公司公告_比亚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比亚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重大会计差错改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核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如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种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两种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以上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营业收入及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