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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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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规定,审议披露规则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2、以及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需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10%但均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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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前款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2、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需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或者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第八条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5%但低于25%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资依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25%的;以及比率低于25%但涉及发行公司股份为交易代价之股份交易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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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或者授权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审批单、协议合同等文件(如有)。公司投资处总经理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审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处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安排董事会秘书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五章证券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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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证券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深交所以及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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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后亦同。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