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002594)_公司公告_比亚迪: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时间:

比亚迪: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十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八)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十三)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溯及在该规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变成无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其下再设证券事务部与投资者关系部;其中证券事务部主要承担信息披露、证券合规以及公司治理相关会议的筹备安排等工作,投资者关系部主要承担投资者沟通、回应投资者关切及投关活动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七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核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提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的,应当在取得董事长签字同意后,将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转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董事会会议文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四日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二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电话或传真。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二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结果,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议结果。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以中文记录,并作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每次董事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议记录在公司位于中国的住所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八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核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附则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在本规则中,“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公司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监管职能的证券交易所。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0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