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002590)_公司公告_万安科技: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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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科技:授权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7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董事会职权内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

第三条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1、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2、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由董事长审批;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对外投资: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10%,或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未超过10%的,由董事长审批。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超过10%但在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借贷

1、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均由董事会批准。

2、年度借贷计划内借款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

3、因借款涉及的担保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七)重大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委托理财等)

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金额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未超过3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与各部门运作进行管理。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在总经理权限下对各分管副总经理进行适当的授权,并进一步订立相应内部授权细则。

第七条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一)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二)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署,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四)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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