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相关部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四)相关部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四条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管理层,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