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传递、决策过程中严格限制了知情 人范围,并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
3、公司经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 露前六个月(即2025年9月9日-2026年3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保 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 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同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2026年3月1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 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8名激励对 象的买卖股票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 基于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 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 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另外1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发生在知悉 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经公司与这名激励对象确认,该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是其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 足够理解所致,其买入公司股票时仅知悉本次激励事项,并未获悉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详细方案内容,知悉信息有限,上述交易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进行的操作,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信息或基于 此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 利益的主观故意,但为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性原则,
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 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9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信息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决定取消其激 励对象资格。其他核查对象中,8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买卖 公司股票,是基于对证券市场、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