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的相关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由深圳登记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深圳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八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制度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制度公司股份。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将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