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索菲亚股票代码:00257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淦钧通讯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柯建生通讯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8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 简称 | - | 全称或含义 |
| 本报告书 | 指 |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索菲亚/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江淦钧先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柯建生先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合称 |
| 受让方 | 指 | 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睿和”) |
|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索菲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1,855,590股、51,855,590股,转让给宁波睿和,合计103,711,1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7690%。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淦钧
姓名
| 姓名 | 江淦钧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40104**********39 | ||
| 职务 | 董事长、董事 | ||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 |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 ||
| 通讯方式 | 020-87533019 | ||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 否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柯建生
| 姓名 | 柯建生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440104**********10 | ||
| 职务 | 董事 | ||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 |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 ||
| 通讯方式 | 020-87533019 | ||
|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 否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江淦钧先生和柯建生先生于2009年8月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淦钧先生持有公司
207,422,36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5381%;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柯建生先生持有公司207,422,36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1.538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数量为414,844,7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3.0763%;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基于个人资产投资及配置的需求所作出的决策,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同时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4,844,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1,133,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07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
称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江淦钧 | 合计持有股份 | 207,422,363 | 21.5381 | 155,566,773 | 16.1536 |
| 无限售流通股 | 51,855,591 | 5.3845 | 1 | 0.0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5,566,772 | 16.1536 | 155,566,772 | 16.1536 | |
| 柯建生 | 合计持有股份 | 207,422,363 | 21.5381 | 155,566,773 | 16.1536 |
| 无限售流通股 | 51,855,591 | 5.3845 | 1 | 0.000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5,566,772 | 16.1536 | 155,566,772 | 16.1536 | |
注:1、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数量
2025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淦钧、柯建生与宁波睿和签订了《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51,855,590股、51,855,590股(合计103,711,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690%)转让给宁波睿和。
宁波睿和其间接控股股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8,762,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82%。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睿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473,5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7173%。
三、股份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
与宁波睿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1:江淦钧;转让方2:柯建生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波睿和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额、比例及价格甲方向乙方合计转让公司103,711,18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90%)。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866,801,24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亿陆仟陆佰捌拾万壹仟贰佰肆拾元)。
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3、标的股份交割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双方应当向深交所首次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补充资料(如需)、缴纳相应的经手费等费用。
3.2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且甲方收到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后,乙方将在收到缴税通知后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为本次交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3.3甲方取得完税证明后向甲方开立的共管账户存入资金,共管账户的资金金额为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甲方收取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3.4甲方应当于乙方按照前款约定向共管账户存入资金之日后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登深圳公司”)首次提交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文件。乙方应按时配合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相关的过户文件。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3.5乙方应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无条件配合共管银行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甲方各自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70%-甲方各自收取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3.6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选举乙方提名的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共管银行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本次交易完成日,共管账户解除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如有)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标的股份过户前,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自标的股份过户当日起,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4、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签署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4.2甲方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缴纳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乙方已经向甲方名下账户(含共管账户,以下同)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4.3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中登深圳公司提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文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乙方已经向甲方名下账户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仍未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4.4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三十日仍未支付应付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如因乙方融资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也属于乙方自身原因。
4.5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约定,标的股份交割日前,如甲方或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条件的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如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由于前述法规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法规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股份转让导致甲方或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变化后的法规规定的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条件的,不视为甲方根本违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6如乙方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发出关于要求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通知,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5、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甲方签名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两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11,133,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07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受让方宁波睿和承诺在受让标的股份18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于宁波睿和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淦钧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柯建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江淦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柯建生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江淦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柯建生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广州 |
| 股票简称 | 索菲亚 | 股票代码 | 00257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淦钧、柯建生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41,484,472股(江淦钧、柯建生合计持有)持股比例:43.0762%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103,711,180股(江淦钧、柯建生合计持有)变动比例:10.7690%变动后持股数量:311,133,546股(江淦钧、柯建生合计持有)变动后持股比例:32.3072%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同时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政府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政府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江淦钧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柯建生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