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002572)_公司公告_索菲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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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的转变为亏损的情形;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1、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差异幅度较大的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十五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编造、隐瞒、毁灭证据,提供伪证,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五)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理的同时可附带追究经济责任,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责任追究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修订之日开始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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