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
1、《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2、《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____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拟交易数量:____________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深交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请问在上述拟交易期间内是否存在本人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____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月日
